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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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50號原告 陳格智 被告 林美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5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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