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敬成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敬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敬成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敬成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3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4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3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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