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李明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