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熊振華 被告 李信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基交簡字第44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
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熊振華以被告李信志涉有酒駕且追撞致其受傷之犯行,而對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酒後駕車刑責之罰鍰、罰鍰甚至徒刑之責任。惟查,原告所提之賠償請求,非因被告酒後駕車犯行所受之損害,係原告自身酒後駕車所生之不利益,且原告係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參原告所提訴狀首頁所蓋本院收文戳章),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1781號),仍在偵查中,尚未有刑事案件於法院繫屬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至被告所涉之公共危險(酒駕)刑事案件(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號)則於105年5月20日始繫屬於法院,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20日基檢 宏敬 105偵1782字第12335號函可稽,則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亦有未合,揆諸上揭規定,應予駁回。另細稽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乃係其遭被告駕車衝撞致傷,被告究係過失傷害或蓄意致死加以爭執,爰將該書狀併轉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參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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