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許金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金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2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7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6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被告全國前案簡列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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