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1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柯利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利弘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49,153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7日止累計137,938元正未給付,其中134,392元為本金;2,862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利弘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7日止累計321,311元正未給付,其中313,739元為本金;6,78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柯利弘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92,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7日止累計269,101元正未給付,其中263,115元為本金;5,202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11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利弘│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2%│││134392││2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柯利弘│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7%│││313739││2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柯利弘│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2%│││263115││2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