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 鄭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李炎梅土地銀行安平分行│102年8月30日│173,532元│E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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