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74號聲請人 藍苑榕 寄新莊郵局第14之28號信箱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相對人 陳景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離婚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調字第883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身分證正反面、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覆議申請書及理由、變動之審查表等件影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4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查悉聲請人104年度所得資料為新臺幣(下同)386,555元,名下無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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