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903號

原告 謝祥勇

被告 陳崇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86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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