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郭國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瀅 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