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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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0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偉民 、上元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