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雨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聲請人究為「黃雨柔」?抑或「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若聲請人為「黃雨柔」,請提出足資釋明文件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更正聲請狀。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10/27-30新加坡來回機票」,其上方未明確標示金額,請具狀陳報刷卡紀錄或其他足資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