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孟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