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李東晉 被告 林明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張俊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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