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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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頡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619號),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移轉管轄(該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9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移轉管轄,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意旨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