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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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84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聲明第二項請求子女扶養費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㈡聲明第三項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75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威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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