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原告 葉承寬
被告 戴維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宇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原告 葉承寬
被告 戴維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宇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