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告 黃靖汶
訴訟代理人 鄭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喜喜 咖啡餐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萬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