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告 黃靖汶

訴訟代理人 鄭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喜喜 咖啡餐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萬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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