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趙美珠
被告 宣佳辰
黃玥靜 (原名 黃羿霖 )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
法官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