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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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趙美珠

被告 宣佳辰

黃玥靜 (原名 黃羿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

法官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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