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063號
原 告 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煌程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