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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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4號上訴人甲○○即原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顯有違誤,應予更正。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㈠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元;訴訟標的㈡為非因財產權之請求,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應予補繳。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計算式
㈠、500,000(第一審上訴人請求之金額)-70,000(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勝訴之金額)=430,000元(第一審上訴人敗訴之金額)
㈡、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財產權之請求,應法應徵裁判費3,000元。
㈢、上訴人應繳納之裁判費6,945(訴之聲明㈠)+3,000(訴之聲明㈡)=9,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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