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43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被告翔安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民國98年9月22日10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