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告 林清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被告 蔡萱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邱雅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告 林清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被告 蔡萱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