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庚○○○
壬○○癸○○子○○辛○○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被告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懋華 被告戊○○
己○○丁○○乙○○甲○○丙○○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自字第11號、21號業務過失致死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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