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偵字第23983號、99年度執聲字第2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7年度偵字第2398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8年1月17日確定,並於99年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病歷資料4本、點滴空瓶1瓶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398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8年1月17日確定,並於99年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固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屬實。然警方查扣之病歷資料4本、點滴空瓶1瓶,係健康美診所負責人 王凌華 所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在該診所擔任護理師之被告甲○○所有,且其中病患吳瑞美、 汪乃立 、 詹淑勳 之病歷資料,復與本案犯罪無關,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