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17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拾壹包(合計鑑餘淨重捌點柒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叁玖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22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共11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計2包,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因被告所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碎塊狀與粉末狀檢品共11包(合計驗餘淨重8.77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而扣案之透明結晶共2包(總計驗餘淨重0.3986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實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99年08月0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7750號鑑定書與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90600104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上揭扣案毒品核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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