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甲○○
一、上列被告丙○○、甲○○因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0二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業經判決被告二人有罪在案,查本件民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恐嚇取財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丙○○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以同一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故就原告所提詐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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