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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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新田弘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成貴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