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763號聲請人 黃志華 相對人 林金成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提出之票號CH746453之本票發票日雖記載為民國99年4月31日,惟4月份僅30天,依首揭規定,應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故上開本票發票日應為99年4月30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37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9年3月20日│120,000元│99年4月20日│99年4月20日至清償日止│CH278365││├──┼───────────┼─────────┼───────────┼───────────┼────────┼──┤│002│99年4月1日│100,000元│99年7月1日│99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CH278366││├──┼───────────┼─────────┼───────────┼───────────┼────────┼──┤│003│99年4月2日│170,000元│99年5月2日│99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CH278367││├──┼───────────┼─────────┼───────────┼───────────┼────────┼──┤│004│98年12月31日│200,000元│未載│98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CH482279││├──┼───────────┼─────────┼───────────┼───────────┼────────┼──┤│005│98年2月20日│100,000元│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至清償日止│CH647079││├──┼───────────┼─────────┼───────────┼───────────┼────────┼──┤│006│98年2月24日│100,000元│98年2月24日│98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CH647080││├──┼───────────┼─────────┼───────────┼───────────┼────────┼──┤│007│98年3月2日│100,000元│98年3月2日│98年3月2日至清償日止│CH647081││├──┼───────────┼─────────┼───────────┼───────────┼────────┼──┤│008│98年3月12日│80,000元│98年3月12日│98年3月12日至清償日止│CH647082││├──┼───────────┼─────────┼───────────┼───────────┼────────┼──┤│009│98年4月28日│100,000元│98年4月28日│98年4月28日至清償日止│CH647084││├──┼───────────┼─────────┼───────────┼───────────┼────────┼──┤│010│98年5月5日│500,000元│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至清償日止│CH647085││├──┼───────────┼─────────┼───────────┼───────────┼────────┼──┤│011│98年5月22日│100,000元│未載│98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CH647087││├──┼───────────┼─────────┼───────────┼───────────┼────────┼──┤│012│98年6月11日│100,000元│未載│98年6月11日至清償日止│CH652684││├──┼───────────┼─────────┼───────────┼───────────┼────────┼──┤│013│98年6月30日│100,000元│未載│98年6月30日至清償日止│CH652685││├──┼───────────┼─────────┼───────────┼───────────┼────────┼──┤│014│98年7月18日│200,000元│未載│98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CH652687││├──┼───────────┼─────────┼───────────┼───────────┼────────┼──┤│015│98年7月17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CH652690││├──┼───────────┼─────────┼───────────┼───────────┼────────┼──┤│016│98年8月7日│1,000,000元│99年10月31日│99年10月31日至清償日止│CH652692││├──┼───────────┼─────────┼───────────┼───────────┼────────┼──┤│017│98年9月29日│100,000元│未載│98年9月29日至清償日止│CH652695││├──┼───────────┼─────────┼───────────┼───────────┼────────┼──┤│018│98年10月2日│100,000元│未載│98年10月2日至清償日止│CH652696││├──┼───────────┼─────────┼───────────┼───────────┼────────┼──┤│019│98年10月21日│100,000元│未載│98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CH652700││├──┼───────────┼─────────┼───────────┼───────────┼────────┼──┤│020│99年4月30日│700,000元│未載│99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CH746453││└──┴───────────┴─────────┴───────────┴───────────┴────────┴──┘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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