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90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盟
黃二榮 鄭鈴樺 賴茂喜 賴明興 陳義紘 沈堯生 鄭東華 鄭雅仁 鄭文琇 鄭力元 何守燕 陳意文 賴淑汝 高德陳瑞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群益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附表: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金│按起訴時美金兌換│應徵第二審│││即原告│額(美金)│新台幣匯率計算│裁判費(新│││││(1:32.222)│台幣)│├──┼────┼─────┼────────┼─────┤│一│ 賴盟化 │150,000元│4,833,300元│73,374元│├──┼────┼─────┼────────┼─────┤│二│黃二榮│100,000元│3,222,200元│49,465元│├──┼────┼─────┼────────┼─────┤│三│鄭鈴樺│100,000元│3,222,200元│49,465元│├──┼────┼─────┼────────┼─────┤│四│賴茂喜│100,000元│3,222,200元│49,465元│├──┼────┼─────┼────────┼─────┤│五│賴明興│600,000元│19,333,200元│273,288元│├──┼────┼─────┼────────┼─────┤│六│陳義紘│100,000元│3,222,200元│49,465元│├──┼────┼─────┼────────┼─────┤│七│沈堯生│100,000元│3,222,200元│49,465元│├──┼────┼─────┼────────┼─────┤│八│鄭東華││││││鄭雅仁│200,000元│6,444,400元│97,282元│││鄭文琇││││││鄭力元││││├──┼────┼─────┼────────┼─────┤│九│何守燕│100,000元│3,222,200元│49,465元│├──┼────┼─────┼────────┼─────┤│十│陳意文│100,000元│3,222,200元│49,465元│├──┼────┼─────┼────────┼─────┤│十一│賴淑汝│150,000元│4,833,300元│73,374元│├──┼────┼─────┼────────┼─────┤│十二│高德││││││高陳瑞姿│130,000元│4,188,860元│63,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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