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明豐 即 黃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7,795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134,555元部分,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163,240元部分,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民國97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8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36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