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燕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玉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玉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將他人遺失之悠遊卡侵占入己,所為可議,惟該張悠遊卡嗣後業已發還被害人 傅湘芸 ,此有贓物發還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所侵占之財物價值暨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於警詢自述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素行、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侵占之悠遊卡,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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