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專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馮宜宜 發支付命令
,惟馮宜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
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