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含董事、監察人等)。
二、起訴狀上所載系爭本票業經部分支付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