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659號原告 郭于瑋 被告 謝子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