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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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王耀璋 被告 陳國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