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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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1號附民原告 楊義風 附民原告 洪玉英 上二人共 楊靜美 住高雄市○○區○○路○○○號同代理人被告 進忠 企業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屏東縣○○鄉○○村○○路○段○○○號1
樓被告兼代洪進男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段○○○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審交易字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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