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國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違約金新台幣150元部分,係每月150元或每年150元或僅一筆15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