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改正不實帳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5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改正不實帳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7,822,000元,合計裁判費7,82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