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告 何素貞 代理人 劉佳忠 上原告與被告 凃喬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郁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