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 陳天意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莊典憲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周彥廷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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