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0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江宏立

被告 王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5525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9933元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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