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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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06號
原告 高毓聆
被告 余梓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加重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前開宣判期日適
遇凱米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