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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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06號

原告 高毓聆

被告 余梓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加重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前開宣判期日適

遇凱米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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