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7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文盛 債務人 蔡依雅 債務人 蔡麗菭
一、債務人蔡依雅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均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依雅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麗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