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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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淳斌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羊毛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691號被告莊淳斌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GUCC
I羊毛衣1件,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將前開扣案之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6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GUCCI羊毛衣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露天拍賣網頁資料、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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