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開國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332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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