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交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交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交簡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永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賴永銘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本案已為第4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遭受處罰,仍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再次飲酒後騎車上路,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6毫克,超過標準值甚多,及其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為高職畢業、家境貧困的生活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173號被告賴永銘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永銘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9月13日期滿;於10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竹交簡字第15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確定,於101年8月22日罰金繳清;於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於106年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警惕,於111年10月16日23時許,在南投縣○○鄉○○路000○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仍於翌(17)日1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17日13時29分許,行經南投縣○○鄉○○巷00號旁時,為警攔檢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6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永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車籍資料各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檢察官張弘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宏泉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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