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42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二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叄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