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王鴛鴦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投資股票賠錢,又遭詐騙集團詐騙,面臨無法維持生計,利息負荷不堪,目前欠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3541元,期能賺些勞力所得償還各債權人,此並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請准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對聲請人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於具狀聲請破產時,固主張其無力清償債務,已符合破產宣告之要件云云。惟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本院乃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雖自行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然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僅知其於111年、112年間所得情形與其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之財產狀況,至於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及說明事項,如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人其他財產狀況(如為銀行存款應提出存摺影本、如為現金應記載其存放地點及金額等)迄未均補正,是依聲請人所提之資料,顯不足以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未具備法定之要件,且未補正相關事項,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縱聲請人聲請所指「無可供償還之財產」係指聲請人毫無任何財產,則如此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聲請人債務,則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應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表:
一、請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等)。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提出明細表詳載各筆款項之具體金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請款單、借據等)。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為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請提出土地或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資料勿遮隱)及其交易市值證明。且如已設定抵押權,亦請一併說明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或罰款?如有,應一併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發生之原因及日期、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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