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082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2082號

原告弘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被告 何朝安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2082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5時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返

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8年11月4日簽立自備車輛參與經

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未依規定定期參加檢驗,故請求終

止契約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書、裁決書等為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

,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